为了正确评价教师的德才表现和教学效果、工作实绩,促进我校教师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相关规定和《常州市武进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武人发[2008]71号)及《关于开展公办中小学备案聘用教师管理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武政办发[2017]74号)文件的要求,同时结合实际,现就做好本次教职工学年度考核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的时间段
2018——2019学年度(2018年8月1日-2019年7月31日)
二、考核的范围和对象
2018——2019学年度全体在编的公办教职工,公办中小学备案聘用人员参照在编教职工考核。今年暑假工作调动(包括区内、调出区外)的教职工均由原工作单位负责考核。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教职工本次不参加本单位学年度考核:
(一)非单位公派,但经单位同意外出学习超过本学年度半年(含半年)时间的;
(二)病(因公负伤除外)、事假累计超过考核学年度半年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参加学年度考核;累计超过考核学年度三个月不足半年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一般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以上不参加学年度考核的人员,须提供相应的依据材料。
三、组织领导
组长:吴亚娟
副组长:周建明 陆静 张英
组员: 杨莉萍 吴建新 郑华清 吴菊芬 朱艳
具体负责:陆静 材料员:郑华清
四、考核内容、等次、标准和程序
1.考核内容
学年度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考核“师德”和履行岗位职责的工作实绩。考核须结合岗位聘任后的岗位职责、工作绩效、个人能力和服务对象的满意程度等内容进行。
2.考核等次
考核等次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3.考核标准
(1)管理人员学年度考核各等次的基本标准
优秀: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廉洁奉公,精通业务,工作勤奋,有改革创新精神,出色地履行岗位职责,工作成绩突出。
合格: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廉洁自律,熟悉管理业务,工作积极,能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
基本合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政治、管理业务素质一般,未完全履行岗位职责,基本完成工作任务,在工作中存在一定失误。
不合格:政治、业务素质较低,组织纪律较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或工作责任心不强,履行岗位职责差,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存在严重失误。
(2)专业技术人员学年度考核各等次的基本标准
优秀: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工作责任心强,勤奋敬业,专业技术能力强或提高快,工作有创新,出色地履行岗位职责,在科研、教学、业务技术工作中成绩突出。
合格: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工作负责,业务熟练,专业技术能力较强或提高较快,能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无责任事故。
基本合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政治、业务素质一般,基本完成工作任务,未完全履行岗位职责,在工作中存在一定失误。
不合格:政治、业务素质低,组织纪律较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或工作责任心不强,履行岗位职责差,不能完成工作任务,在工作中存在严重失误或造成责任事故。
(3)工勤技能人员学年度考核各等次的基本标准
优秀:政治思想表现好,模范遵守法律、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精通业务,工作勤奋,责任心强,确保劳动安全,出色地履行岗位职责,工作成绩突出。
合格:政治思想表现好,自觉遵守法律、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熟悉业务,工作积极,无责任事故,注重劳动安全,能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
基本合格:政治思想表现一般,未完全履行岗位职责,基本完成工作任务,忽视劳动安全,出现事故苗头或发生轻微事故。
不合格:组织纪律较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履行岗位职责差,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工作责任心不强,在工作中存在严重失误;或忽视劳动安全、违反工作和操作规程,发生严重责任事故。
本学年度受党纪、政纪处分人员的学年度考核,参照《常州市武进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武人发〔2008〕71号)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常人社发〔2012〕227号)的相关政策处理。
4.考核程序、时间安排
(1)个人总结
召开全体教师会议传达考核相关精神及学校程序布置(6月21日前)撰写个人总结(6月23日前)
(2)自荐优秀述职汇报,民主测评(6月27日前)
6月24日前提交自荐优秀申请表 6月25日前确认优秀述职汇报名单
6月27日进行自荐优秀述职汇报,民主测评
(3)考核小组评鉴(6月28日前)
(4)确定考核等次(6月28日前)
(5)校内公示(6月29日—7月5日)
(6)教育局、人社局审批(7月24日)
(7)反馈考核结果
教职工年度考核结果确定后,由各校考核小组负责将考核结果书面通知本人,并由被考核人在考核表上签名确认。
五、考核结果的使用
(1)学年度考核结果纳入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考核范围,并作为被考核人岗位聘任、奖惩、培训、辞退以及调整职务、晋升工资的依据。
学年度考核结果中被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工作人员,次年增加一级薪级工资。被确定为不合格和基本合格的人员,次年不得晋升薪级工资;连续两学年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的,则本学年度视作不合格等次处理。考核不合格和基本合格人员按规定扣发基础性绩效工资(岗位津贴)和奖励性绩效工资。
(2)连续两学年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人员按规定解除聘用合同。
(3)考核“优秀”等次,作为岗位晋升、职称评聘、评先评优、专业发展称号评选等方面的考虑条件。
六、有关具体问题
1.在人社局核定给教育系统考核优秀等次总量基础上,学校根据在编在岗教职工数的14%分配“优秀”等次名额,其中还将根据集团化办学、当学年度创建新优质学校、上学年度素质教育评估等情况适当增加“优秀”等次名额。副职校级领导今年仍然由学校负责考核,考核优秀人数按比例从紧掌握,从严控制;顶岗、结对交流教师仍统计在接收学校考核人数中。正职校级领导(含正职校长、正职书记和主持工作的副职校长)的优秀名额直接由教育局确定(不占本校分配名额),由教育局负责考核,考核结果在网上公布。
2017年入职的备案聘用人员考核“优秀”等次名额学校原则上应按规定比例分配,公办教职工不得挤占备案聘用人员名额。
2.优秀等次人员应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中合理确定,原则上应向一线教师倾斜。在确定学年度考核等次时,学校要健全和完善考核办法,不得以学年度考核中的民主测评结果简单确定考核等次,不得以年级组、教研组推荐的简单形式产生考核“优秀”等次人员。学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员不得搞“轮流坐庄”、迁就照顾。
3.根据区教育局《关于做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轮岗交流工作的意见》(武教人〔2011〕10号)和《关于做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交流工作的意见(试行)》(武教人〔2014〕13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目前在其他学校顶岗交流和结对交流教师由交流接收学校单独考核,确定考核等次,并上报审批,考核优秀比例由考核学校掌握,原则上可放宽至在本单位顶岗和结对交流教师总数的30%,所产生的名额包括在本单位核定的教职工优秀名额总数内,不另行核拨。
学校全部报批的考核材料中应包括2018年8月至2019年7月期间正在本校顶岗交流和结对交流的外校教师(不包括本校已派出的顶岗交流和结对交流教师),并在本单位有关考核表册的“备注”栏内注明“顶岗交流”或“结对交流”字样。
4.本学年援疆、援陕支教教师的考核按由教育局负责考核(不占本校分配名额),考核结果由教育局通知学校。
5.按区人社局考核文件规定,除民办学校和幼儿园非公办聘用人员外,对于学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公办教职工和备案聘用人员,同时给予行政嘉奖奖励。考核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给予“记功”奖励(“记功”人员当年度不再给予嘉奖,行政奖励不得重复;“记功”次年如又被确定为优秀等次不能连续“记功”,必须重新连续三年考核优秀方可“记功”;“记功”名额不单独核拨,“记功”和“嘉奖”人数之和不得突破局下达的本单位“嘉奖”指标数)。
6.因工作失职、违纪违规受行政警告或党内警告处分的直接责任人,学年度考核不得被确定为优秀等次。基本合格等次、不合格等次、不定等次人员的确定等政策规定详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常人社发〔2012〕227号)。学年度考核中被定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等次的人员,对此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可以按照中组部、人社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述规定》(人社部发[ 2014 ] 45号)的规定申请复核,申诉。
7.2018年经教育行政部门和人社部门招考录用的新聘人员(含事业编制新教师和备案聘用新人员)按要求参加考核,不确定等次。
8. 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学年度考核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经教育后仍拒绝参加的,其考核结果直接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七、考核相关要求
1.考核工作从6月下旬开始,7月下旬全部结束。
2.学校必须确定专人负责考核工作,教师个人学年度考核登记表必须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分管教职工学年度考核工作的校级领导严格审核,签名并盖好学校公章。
3.所有被考核人必须在《学年度考核登记表》页尾签名处签名确认。到其他学校顶岗和结对交流教师“工作单位”填写接收学校名称,另请在页尾签名处旁注明派出学校单位名称,以方便材料归档。
学年度考核是加强我区教师队伍科学管理的重要措施。我校一定认真做好宣传工作,精心组织,积极实施,做到力求客观、全面、科学、实事求是、准确地对教师工作作出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