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民法典》释义
案例一:男子将房产赠予战友儿子 如果自愿就有效
案情概要
老李育有一子小李,小李常年在外经商,对年老体弱的父亲不管不问,也没有任何精神上的关心。老李的生活起居一直都是他一个去世老战友的儿子江某照顾。为感谢其多年的照顾,老李将房子赠予江某,并签订了赠予合同。
后来老李去世,小李得知房子被父亲赠予江某后非常不开心。觉得江某肯定是欺骗或者胁迫自己父亲签订的合同,想要回房产。
法官认为,这个案件中体现的是自愿原则。民法典第5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而自愿原则更是作为民法典的核心原则,在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等都有体现,在民法典中一共出现11次。自愿行为可以得到法律的认可。
伴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老龄化程度的加深,空巢老人越来越多,空巢老人因缺乏子女的关心而容易产生心理失调症状,已经成为一个不可忽视的社会问题。上述老李赠房事件,就是这个问题的具体体现。作为儿女应当多尽孝道,多从精神上关心老人,常回家看看,莫待“子欲养而亲不待”,抱憾终身。
法理追溯
意思自治原则,也称为自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自愿从事民事活动,按照自己的意思自主决定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及其设立、变更和终止,自觉承受相应的法律后果。
意思自治原则主要包含三个层面:一是意思自由,民事活动的主体享有自主的决策权,自由作出意思表示;二是对意思自由的保护,即法律对违背自愿要求的民事行为不予保护;三是对意思自由的限制,即每个人都对自主做出的行为后果负责。作为民法的核心原则,意思自治原则贯穿于民法典的方方面面,在物权上,所有人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所有物的自由;在合同中,有契约自由;在人身权方面,民事主体还享有人格权利自由、婚姻自由等。
案例二:丈夫给予小三500万 违背公序良俗无效
市民宋某在与赵某结婚后,与徐某相识,并长期保持婚外情关系。在此期间,宋某给徐某500万元,并写一份内容为“赔付徐某500万元整,年内交清”的欠条作为依据。赵某得知此事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徐某返还500万元。
民法典第10条规定,适用习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143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要件之一为不违背公序良俗;第153条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本案中,宋某系有妇之夫,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徐某保持婚外情违反我国婚姻制度基本要求。宋某与徐某的关系违背公序良俗,故宋某为徐某书写的便条应属无效。赵某要求确认宋某与徐某之间的赔偿合同无效的主张,法院予以支持。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予以返还。
法理追溯
公序良俗属于弹性条款,其内涵与外延具有较大的伸缩性,并具有随时代变迁而变化的特点,因而能处理现代市场经济中发生的各种新问题,在确保国家一般利益、社会道德秩序,以及协调各种利益冲突、保护弱者、维护社会正义等方面发挥极为重要的作用。当遇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益和社会道德秩序的行为,而又缺乏相应的禁止性法律规定时,法院可直接依据公序良俗原则认定该行为无效。